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192034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0-01-02 15:54
林向凯委员:

《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管理的建议》(1920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福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的责任,其中,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设备,要求每周巡查1次以上。每半年至少1次对水泵润滑点加油,每年至少1次对泵房、管道等进行除锈、油漆,对水泵实施全面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正常,泵房整洁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水箱、蓄水池,应保持水箱、蓄水池盖板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安装有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每年定期清洗2次,并将水质送检化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高层建筑每年2次对供水系统减压阀进行测压并做好记录。我局每年按照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抽查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其中,包括对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水池、水箱的定期清洗,对水质的定期送检化验的记录。

2018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由我局牵头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结合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同步推进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对于供水、供电管线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燃气市政配套未到位的老旧住宅小区,按照业主自愿原则,实施同步提升改造。鼓楼区58个小区完成自来水主管预埋铺设;台江区同步协调完成6个小区“一户一表”改造;仓山区同步协调完成28个小区“一户一表”改造;马尾区整治的7个老旧住宅小区全部已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对城镇住宅供水设施实施统一维护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安全防范等制度,确保供水设施完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人员,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向用户公布”。《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企业的服务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含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建筑物对于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标准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和建筑物内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由用户负责”。因此,对于有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供水企业或业主作为小区水管和水质检测管理的主体,是否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清洗水塔和管理卫生的协议,要由供水企业或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区房管部门根据协议督促物业企业做好相关委托管理责任的落实工作。

今年,我局将继续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的监管工作。一是督促各区房管(建设)局加强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将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水塔、水箱的保养、清洗做为日常检查项目之一;二是结合2019年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项目,本着提高综合整治质量、完善市政配套设施,按照先地下,后地上,避免重复施工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原则,协调同步做好尚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管网同步设计、改造的精神,协调各区政府和各供水企业,对已列入整治计划,尚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管网已老化的住宅小区的自来水管网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同时我局将积极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全市二次供水水箱全面清洗消毒和联合检查工作,将关系到群众健康的物业服务企业二次供水管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领导署名:顾巍 

联系人:市房管局物业处游敏

联系电话:87512990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625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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