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构职能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93号)文件精神,我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指导全市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   (四)承担房地产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宏观调控及市场监管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拟订全市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政策,指导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负责房产中介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五)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落实房屋政策及房屋纠纷调解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白蚁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指导实施。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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