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房物〔2008〕594号
关于清理水费收缴帐目及汇缴代收水费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市政府《矛盾纠纷排查会会议纪要》([2008]139号)精神,今年6月我局会同市建设局下发了榕房物[2008]335号《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小区水费欠费清查工作的通知》,截止11月26日,已有40家物业服务企业就106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水费收缴情况进行清理、汇总报送市自来水总公司,但仍有相当部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与市自来水总公司沟通、对帐。现就物业服务小区水费收缴及帐目清查工作再次通知如下:
1、尚未对所服务小区的水费收缴情况进行清查的企业,请立即与市自来水总公司核对帐目,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榕房物[2008]335号通知的规定向市自来水总公司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2、已报送水费收缴报表的企业中有23家企业未及时将向业主代收部分的水费转付给市自来水总公司,请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该部分水费如数缴至市自来水总公司帐户。(具体名单、金额见附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