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房物〔2008〕56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完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根据《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和<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榕房物[2008]51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新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或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期限届满续签合同时,应按照榕房物[2008]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签订格式化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的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榕房物[2008]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月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备案工作情况统一汇总上报我局物业处。
以上通知请予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