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7-0200-2007-0001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07-05-24
  • 标    题: 关于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房[2007]264号
  • 发布日期:2007-05-24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榕房房[2007]264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07-05-24 15:56
榕房房[2007]264号

 

 

关于做好新建房屋白蚁

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房管所: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30号令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赋予:“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凡蚁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白蚁预防;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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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同时,《福建省房屋质量保证证书》也载明:“商品房白蚁预防工程保治期为15年”。

我市位于东南沿海,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属于蚁害重灾区。然而,我市在各县(市)区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开展的很不均衡,白蚁预防的覆盖率仅占全市新建房屋的30%,大部分县、市的新建房屋均末进行白蚁预防,致使我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出现很大的盲区,这与建设部的《规定》要求相差甚远,对房屋的安全使用埋下隐患,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局收到反映房屋工程质量中白蚁预防工程的投诉量陡增,消费者执《住宅质量保证书》前来投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希望你们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严格按照建设部《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关口前移,尤其要加强对房地产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的审核把关,要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请各县(市)建设局、房管所在认真学习领会建设部《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我局可帮助你们共同做好属地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并拟定于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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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对各县(市)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特此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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