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7-0200-2022-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2-05-16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留用地及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财建〔2022〕122号
  • 发布日期:2022-05-24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留用地及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财建〔2022〕122号
来源:房管局 时间:2022-05-24 16:02

四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村集体利用留用地及村财对接商贸综合用房工作机制,根据市十六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我们对《福州市四城区留用地及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四城区留用地及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实施意见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2022年5月15日

 

 

 

  福州市四城区留用地及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实施意见

  一、为进一步规范四城区留用地安置补偿管理,完善我市四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用地及村财货币补偿款对接回购商贸综合用房工作机制,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

  三、本实施意见中的商贸综合用房包含商业、办公、酒店用房及地下车位。

  四、关于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和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价格

  (一)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价格

  1.对于村集体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保障房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购买单价按“2013年6月3日调整前所处地段相应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5%利润”的原则计算,我市留用地补偿价格未作调整前,该价格不作调整。

  2.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公开出让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除之前已出让地块中已明确回购价格和回购对象的项目外,购买单价统一按照“2013年6月3日调整前所处地段相应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3800元/平方米)+5%利润” 的原则计算。

  (二)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除车位外)价格

  1.村财资金对接购买2010年之前(不含2010年)建成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下浮30%对接购买;对接购买2010~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对接购买;对接购买2016年之后建成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以及村财资金对接购买公开出让地块配建存量商贸综合用房的,统一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下浮10%作为其购买价格。

  2.符合村财优惠对接条件的存量商贸综合用房指2021年2月1日前发布出让公告(含已出让或已划拨)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村财资金对接购买2021年2月1日后发布出让公告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按市场评估价对接购买(不下浮),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3.评估时点:村财对接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按照市政府或房管部门出具对接意见的时点开展评估;村财对接出让地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按照土地拍卖成交时点作为评估时点开展评估。若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因村集体原因无法签订购买协议的,按实际签约年度重新评估。 

  4.以上优惠购买价格执行至2022年6月30日。优惠期结束后,意向回购村集体未回购,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回购要求的,由市土地发展中心直接回购、对外出售;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出让合同未约定回购要求,村集体无意愿回购的,由市属国企直接对外出售。 

  五、购买流程

  (一)对接购买保障房建设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

  1.提出申请。村集体需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和村财回购保障房项目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经所在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将购买对象(回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及其已对接购买或已配建商贸综合用房情况,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土地发展中心。

  2.核实金额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区政府对该村历年来所持有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数额和已对接购买或已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数额进行核实,并将还可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金额抄送市房管局.

  (2)可用于购买商贸综合用房的村财资金仅限于房屋征收补偿时村产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各区政府、征收业主单位对该村历年来所持有的村产货币补偿款数额和已对接购买或已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数额进行核实后函告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土地发展中心确认后将还可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的村产货币补偿款金额函告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的留用地补偿金额、市土地发展中心确认的村产货币补偿款金额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统购价格,在本市保障房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统一进行调配,并出具村集体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或村财对接购买保障房地块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调配意见,明确对接购买村集体、购买地点、购买面积等。

  4.支付对接购买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房管局调配意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管方,与保障房建设单位签订三方购买协议,并支付购房款。各区政府负责在完成回购对接工作后7日内将回购协议、各村支出明细材料汇总后,分别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土地发展中心备案。

  (二)对接购买公开出让地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

  1.提出申请。(1)村集体需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回购公开出让地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2)区政府根据回购单位的申请,经向规划部门核实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条件后,将购买对象(回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建筑面积、位置、用途、户型比例、回购价格等事项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抄送市土地发展中心。(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实际可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的金额、回购单价及面积并函复核对意见。(4)区政府收到复函后,函告市土地发展中心,明确具体回购单位、申请回购具体地块名称、回购面积、单价、总价及缴交保证金等事宜。(5)根据市十六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自2022年第二批次土地公开出让开始,只针对留用地货币补偿款配建商贸综合用房,村财对接购买的不予配建。 

  2.缴纳回购保证金。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意见和回购单位的需求,按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测算回购价款,于发布出让公告前一周内与回购单位签订《出让地配建商贸综合用房回购保证金监管协议》。回购单位按测算回购价款的10%,向市土地发展中心缴纳回购保证金。市土地发展中心收到回购单位缴交的回购保证金后,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组织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回购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方案,组织项目公开出让。公开出让后1个月内,竞得人与回购单位签订《出让地配建商贸综合用房回购协议》。各区政府负责在竞得人与回购单位签订回购协议后7日内汇总回购协议、各村支出明细等材料,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备案。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凡涉及四城区留用地及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事宜的,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对接协调回购事宜(含回购单位、回购金额、回购面积等相关事宜)。 

  4.回购价款支付方式。项目配建后,回购单位应在1个月内签订回购协议,履行回购义务,原则上回购价款由回购单位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三期支付:

  (1)回购保证金转为首期回购价款。市土地发展中心在项目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与回购单位签订回购协议后,经回购单位与竞得人共同申请,10个工作日内将回购保证金转入竞得人指定银行账户。

  (2)宗地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回购单位支付回购价款总额的80%。

  (3)回购合同约定的商贸综合用房达到法定及回购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且回购单位与竞得人办理交房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由回购单位支付剩余回购价款。

  5.其他约定。回购单位不签订回购协议或虽签订回购协议但不履行回购协议的,则视为回购单位放弃回购,该单位已缴纳的回购价款不予退还。市土地发展中心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此后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回购申请,竞得人已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接回购,另行处置。 

  六、对于2021年2月1日前发布公告的项目,村集体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商贸综合用房配套地下车位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价格确定;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回购价格按照经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下浮10%确定。利用村财购买车位的及2021年2月1日后发布公告的项目,车位回购价格统一按照经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下浮10%确定。评估时点的规定参见本意见第四条第(二)款。 

  七、回购商贸综合用房仅用于对接销售相应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块所在区政府和市房管局负责对《回购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回购用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根据《回购协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回购用房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由地块所在区政府、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职责进行监管。

  八、本实施意见由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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